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2日
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全岗位、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全员责任清单,并分岗位张贴上墙或印发到每一个员工,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
2.根据每年安全工作情况,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的安全责任清单,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3.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4.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情况与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紧密挂钩。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地下矿山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3人。
7.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8.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应高于同职级其他岗位人员的工资收入,并实行安全岗位津贴。
三、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
9.主要负责人必须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采矿等矿山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0.矿山企业必须配备5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采矿、地测、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11.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12.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的地下矿山应成立相应的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
13.采深超800米的地下矿山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配置深井矿山技术负责人,并设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保证必须的安全投入
14.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其中金属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每吨4元。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因资金投入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矿山安全培训
16.矿山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17.每年要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培训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18.矿山企业及外包队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19.新从事矿山井下工作和转岗的人员,除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外,还应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实习满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0.对长期停工停产或节后复工的矿山,主要负责人要讲好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21.安全培训经费纳入安全费用列支,专款专用,由主要负责人负责保证实施。
六、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
22.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3.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
25.严格按规定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6.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进度施工,未如期完成建设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因重大原因导致停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在说明停建原因、期限、拟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事项后,基建期可以顺延。
七、推进以双重预防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7.把双重预防体系融合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各环节,2022年底前,推动所有矿山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新建矿山应当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28.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运行过程中深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9.安全许可证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可按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交费比例。
八、优化矿山生产系统
30.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未形成提升、通风、排水、运输系统及安全出口前进行回采;严禁以采代探、以采代建;严禁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积水区、含水层等进行采掘作业;严禁井下采用木材或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单一采掘面同时作业人数不宜超过3人。
31.矿井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通风系统在线监测和地面远程自动控制。矿山主风机房(硐室)和进回风巷道间必须安设双道连锁风门,防止新风短路和污风串联。做好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
32.2021年底前,矿井主排水系统的水泵应实现地面远程自动控制。受水患威胁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矿山每年汛期前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1次防治水和排水系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33.安全门、摇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实现闭锁。提升机的控制系统和制动系统应设有运行记录,提升系统必须装设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1个月,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九、严格现场安全管理
34.现有矿山采空区未完成治理的,一律不得进行生产;采用嗣后充填采矿法的矿山,矿房开采结束后应当立即进行充填,未充填完成的,相邻矿房不得进行回采。石膏矿山等非金属矿山严格按设计开采、按规定治理采空区。
35.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矿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必须完备,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必须查清,矿区水文地质图必须及时填绘。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建立探放水队伍,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36.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规定。配备自动雨量测量仪,实现动态监测,24小时连续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7.井下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必须配备合格的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自救器。
十、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38.矿山企业要通过编发典型事故案例、制作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事故现场会现身说法等方式,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班前班后会要将警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39.矿山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日”,将警示教育贯穿全员全过程;对于发生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15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剖析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压实安全责任。
4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采取全员会、视频会、现场会等方式,每年至少亲自开展1次警示教育,保证覆盖到各层级、各岗位及全体从业人员,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并做好笔记或视频形式的警示教育记录。
十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41.矿山企业要注重安全文化建设,在井口附近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文化长廊,张贴安全标语,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42.在重要岗位开展以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为主要内容的“三敬畏”活动和以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反三违”活动。
43.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普法知识竞赛、宣誓承诺等活动,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十二、加强外包工程管理
44.矿井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系统严格审核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资质。
45.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队伍、外包工程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2022年底前生产矿山取消采掘工程外包。
46.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建井、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十三、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47.矿山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制度,严格动火作业管理。
48.在井下、井筒内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前,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措施,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49.矿山企业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
50.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并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后严格检查清理;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51.竖井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提升机房等重点场所应安装消防设施。
52.井口建筑物内、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等重要地点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现场视频记录设备,记录施工过程,过程文件存档备查。
十四、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53.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54.2021年底前,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等重要地点全部淘汰非阻燃材料。
十五、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5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划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人员和标识,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同一中段及相邻中段应安排专人设好警戒,不得有其他作业人员。
56.2021年底前,小型矿山井下一律取消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站,严禁设置临时发放点。
十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57.矿山企业要制定针对冒顶、地压灾害、火灾、透水等灾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8.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突出实战化,提高灾害自救互救能力。汛期前要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
59.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原则,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及物资,自建救援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或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十七、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置
6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山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6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2.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八、积极推进智慧矿山建设
63.积极推广5G、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新技术、新装备在矿山的应用,建立健全矿山智能化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为核心的智能矿山建设。
64.采矿环节推广应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台车等机械化装备,实现采掘、支护、出矿等生产工艺的机械化作业。加快井下采场5G技术覆盖,实现凿岩台车和铲运机的远程控制。
65.掘进环节推广激光指向与精确定位、井巷激光扫描测量、井筒反向施工、喷锚网联合支护等技术以及掘进台车、锚索锚杆台车、喷射混凝土台车等装备,实现主运输巷道的凿岩、出渣、支护等掘支工艺机械化。
66.运输环节推广电机车远程遥控、有轨运输智能化调度与控制、视频无线传输等技术,建设无人驾驶系统,实现遥控放矿、无人驾驶、自动调度、自动卸矿。
67.推广智能监测与自动控制技术,矿山生产系统实现“一张图、一张表”地表远程集中智能监控;实现井下大型破碎机械无人远程遥控作业,矿石提升系统、配电系统、排水系统、主通风机、空压机、皮带运输等设备设施实现远程集中无人值守控制。
十九、附则
68.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有法律、法规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69.本规定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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