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省厅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应急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厅反馈。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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