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临沂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Linyi City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LCAWS。
第二条 本会是面向全市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临沂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二)为政府的决策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建议,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三)协办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运用工作;
(四)开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开展安全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等活动,兴办有关事业和经济实体;
(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课题的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评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
(七)编辑、出版、发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书刊、教材、宣传资料和本协会刊物;
(八)开展同市内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和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本会协调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团体的意见;
(六)积极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并经常向本会提供本单位安全工作动态、信息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协会通知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监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相应职务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力: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选举或罢免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选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长提交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1人任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和赞助;
4.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临沂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