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深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8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做好深井非煤矿山地压、岩爆、高温、突水等灾害的风险管控,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深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2日
山东省深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管控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采深超800米地下非煤矿山(以下简称深井矿山)地压、岩爆、高温、突水等灾害的风险管控,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关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鲁安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深井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压实风险管控责任
1.深井矿山应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配置深井矿山技术负责人,配备采矿、岩石力学、地质、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
2.深井矿山应建立地压、高温、突水及岩爆等灾害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深井矿山应制定岩体质量分级、支护卸压、地压在线监测及岩爆预警、通风降温、防治水、深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提取等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
4.深井矿山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不应小于15元/吨,加提额度不应小于5元/吨,专项用于地压、热害、突水等灾害防治,保障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超前防治地压灾害
5.深井矿山应开展岩体质量分级,随开采深度增加开展地压调查、岩石物理力学测试、地应力测试、岩爆倾向性分析等工作,岩爆倾向大的矿段每年开展岩爆危险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技术条件能力的矿山,要委托科研院校或有能力的机构开展上述相关工作。
6.深井矿山的采掘工程,应依据岩体质量分级、地应力测试等数据进行设计,明确顶帮支护卸压方式,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签批、交底后施工。
7.对应力较高的深井、地质结构复杂的矿山区域,应采用超前导洞、钻孔、爆破、释能支护等方式进行卸压。
8.对地压显现存在岩爆倾向性或岩体质量分级为IV、V级破碎岩体,应采用锚网或喷锚网(柔性支护)支护。采深超1000米的矿山应逐步推行柔性支护。
9.深井矿山应对扰动因素及区域进行辨识,严格按设计能力和采掘设计开采,避免强采诱发地压灾害。
10.深井矿山应建立地压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点的设置、数量、类型、预警值等参数应在地压在线监测设计中明确,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数据智能分析、自动预警、推送等功能,监测数据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预警数据保存1年。
11.在线监测系统发出高风险等级预警或出现岩爆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设置“人员勿入”警戒,并上报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安全措施,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有效防治高温热害
12.深井矿山应开展热源调查与分析,摸清地温分布规律,查清空气自压缩热、原岩及地下水放热、设备散热等主要热源并加强监测监控。
13.深井矿山的通风系统,应依据热源调查与分析的热负荷数据进行设计,相关技术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14.独头掘进作业面的局部通风设计,应明确作业面的温度、通风方式、设备设施规格、型号、参数及作业时间等。环境湿球温度超过27℃时,应采取加大风量或制冷降温,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h且作业面风速不小于1m/s;湿球温度超过30℃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局部制冷降温的措施,同时为井下高温作业人员配备热害防护装备。
15.采掘作业面的温度、湿度、风速、有效风量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要求,并根据通风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风压、风速、风量。
四、精准防治突水灾害
16.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建立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在关键地段设置防水闸门。
18.探放水、疏干、注浆堵水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清或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带水压开采,严禁破坏隔水层或人工注浆隔水体且保证隔水层(体)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9.在强含水层、导水断层及存在突水危险区域的采掘作业,应编制防治水方案和设计,明确探放水、疏干、注浆堵水方式相关技术参数,并经技术负责人签批后实施。
五、推进机械化智能化建设
20.采掘作业面的凿岩、支护、出渣等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单一采掘作业面人数不宜超过3人。
21.采深超1000米矿山的采掘作业面,应逐步使用凿岩台车、掘进台车、锚杆台车、喷浆台车等机械化设备。
22.矿井的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配电、监测监控等系统应实现自动化控制;鼓励大型矿山采掘施工无人智能化作业。逐步使用5G技术,提升矿山智能水平。
23.深井矿山应及时将地压监测系统接入山东省地下非煤矿山地压监测预警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24.深井矿山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地压、高温、突水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性应急演练。
25.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新建罐笼提升井,应装备 2 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并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的原则,配足配齐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及物资;存在热害的矿山应为员工配备热害防护装备。
26.深井矿山应每年对管理人员开展一次以地压、高温、突水等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专门的业务技能提升和警示教育培训,持续提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深井矿山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强化责任严肃追责
27.对地压、岩爆、高温、突水等灾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矿山限期整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28.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发生岩爆、高温热害或突水灾害事故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29.采深不足800米但存在岩爆、高温、高湿、高应力等风险的地下矿山,参照本规定执行。
30.本规定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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