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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的通知

2023-08-22 anquae 1388    下载链接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 号,以下简称《定 级办法》)《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通知》(鲁应急发〔2022〕5 号)《关于启动二级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定级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9 号),进 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 好全市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 1 -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企业定 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 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 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级组织 

(一)市应急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评审的定级单位和组织单 位,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为本县区的小微企业(不含明确要求需 要定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定级工作由市应急局通过聘 请评审员和评审专家的方式组织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 

(三)标准化评审不收费,费用由负责定级评审的应急管理 部门承担。 

(四)申请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的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管理系统向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提出。 

三、定级程序 

(一)企业自评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不得委托第 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 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各企业要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 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 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 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 - 2 -定置化。 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 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 申请定级的企业,向市应急局提出评审申请,并对其真实性 负责。市应急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所监管行业领域的标准化 自评报告。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 

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 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将审核意见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3.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条件 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 持证上岗; 

(4)全面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评估分数超过 80 分; 

(5)申请定级之日前 2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 3 人及以 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6)统计分析近 3 年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 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7)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8)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9)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 

(10)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 1 年; 

(11)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12)企业自评得分在 70 分(含)以上。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具备应急管理部、 省应急管理厅规定的条件。

4.评审申请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 1); 

(2)《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附件 2);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汇总表》(附件 3); 

(4)《三年内事故情况统计表》(附件 4); 

(5)《企业标准化达标运行情况表》(附件 5); 

(6)《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附件 6)。 

(三)评审 

1.评审时间。市应急局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根据企业的行业类型、规模、生产工艺、从业人员数量和危 险程度等确定现场评审工作量及评审组织方案,确定评审专家和  评审员数量。原则上,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4 人日,其它企业不少于 3 人日, 在此基础上从业人员每增加 300 人增加 1 人日评审工作量;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10 人日;从业人员 3000 人以上企业现场评审工作量不少于 15 人日。 

2.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前,由市局按照“专业 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全市安全生产 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及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1)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省应急办发〔2021〕 3 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要求;

②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具备评审行业 的评审资格; 

③不得同时在 3 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 工作; 

④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 2 年;

②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 

③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 2 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④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首次会、分组评审、末次会三个阶段进行,将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9)、初步确定企业是 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 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 市应急局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 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 确认整改是否合格,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现场评审报 告、整改报告、复查意见整理签字后报市应急局。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不得通 过评审。 未通过评审的企业,自评审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审 申请。 

4.评审过程监督。市应急局应对三级企业评审过程进行现场 监督并如实记录,填写标准化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卡(见附件 7)。现场评审过程监督结果在被评审企业末次会议宣布。现场 评审过程要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现场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是否遗漏; (3)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是否在评审报告中正确反映; (4)是否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评审; (5)需要对人员现场抽查的项目是否真实组织; (6)是否串通企业弄虚作假。 - 6 -存在以上 6 项情况的一律不得通过评审,现场监督结论判定 为无效评审,由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组重新组织评审,评审费用 由评审组全体人员负责(由于企业在申请时故意隐瞒第 3 项的情 形除外)。对不真实反映重大事故隐患、串通企业弄虚作假、关 键装置和重点部位遗漏的,负责相关内容的评审人员纳入黑名单 管理,一律不得再次参与全市标准化评审,并依据《山东省应急 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按照专家管理层级,报请省厅、市局取消 评审员、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公示 市应急局将定期汇总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 单,并通过市应急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 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问题反映的,由市应急局组织核实。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由市应 急局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 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六)复评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 次按照《定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 以下条件的,经市、县应急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1.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 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 作重大修订; 5.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6.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七)评审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评分 细则正式出台前,仍执行原安监总局公布的评审标准,评分细则 中职业健康方面内容按缺项处理。评审过程应将双重预防体系建 设评估与标准化定级有效结合,在标准化评审时同步对双重预防 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评审过程管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评审员、 评审专家和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发 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第三方机构代办、报 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发现现场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专家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 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的,依程序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严 - 8 -格落实标准化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对不符合 评审条件的,坚决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二)坚持动态管理。要结合日常执法检查,每年对上一年 度定级企业(含一级、二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市应急 局抽查全市的 10%、各县区抽查本县区的 20%,每个周期(三年) 对全部定级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覆盖企业适用的标准化 所有要素。对发现存在《定级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报原定级 单位撤销其标准化等级,被撤销标准化等级后 1 年内不得申请评 审。 

(三)制定激励政策。要按照《定级办法》第十二条要求, 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从安 责险优惠、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先提供信贷、优先评先评优等 方面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定级工作。同时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 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按照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优先进行复产验 收。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汇总表 

4.三年内事故情况统计表 

5.企业标准化达标运行情况表

6.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 

7.标准化现场评审过程监督记录卡 

8.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案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2023 年 2 月 6 日

临应急发〔2023〕8号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