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 信部安[2010]605号
部属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和督促部属高校全面落实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各高校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该体系应涵盖校、院、实验室等各级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等全部工作。
(二)各高校校长是本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应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校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本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3、组织制定本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4、保证本校安全生产经费的有效投入和实施;
5、督查、检查本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高校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各高校其他校领导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各高校的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相应的监督、协调职责;各学院及独立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学院院长及独立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第一管理责任。
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学校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学校校长担任,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各高校应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全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履行学校部门职责分工中明确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各高校应明确其他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细化分解到相应岗位。
(四)各高校所属学院应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繁重的学院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各高校应切实落实所属各学院及独立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其对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形成以学院及独立单位为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协调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各高校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学校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三)各高校应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技术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现代化。
(四)各高校应结合教学科研特点和学校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教职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教职员工的职业健康。
(五)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完善与社会专业部门的应急联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六)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规范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及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经费、时限和预案,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于自身难以完成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结合学校规划建设、技术改造专项等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措施。
(七)各高校应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八)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和可储蓄发展的需要,设置安全监管运行、培训交流等专项经费,并实行专户核算,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的投入和落实。
(九)各高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学校各级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师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教学计划中应增设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教育课程。
(十)各高校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应将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
(十一)各高校应根据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形势变化,结合各校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四、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高校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各高校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直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08]29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安全事故报至地方国防科工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报告信息的时效性,并及时跟踪、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各高校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四)各高校应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五)各高校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参与部属高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部属高校安全生产督查,督促部属高校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严重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三)各高校应对本单位先进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开展部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研究建立给予表彰奖励制度。
各高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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