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3〕26号
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强化事前预防,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要求,持续推动全省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常态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
(一)高度重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根本途径。各矿山企业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分析本企业主要致灾因素,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全省正常生产、基建非煤矿山,准备复工复产和整合非煤矿山,都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明确目标、内容、措施、责任部门、时间等,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及时治理到位。
(三)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矿山企业要根据本矿实际和每年生产变化,制定年度普查治理工作方案,聚焦水、空区、冒顶、地质灾害、高陡边坡、尾矿库溃坝等内容,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每年组织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将隐蔽致灾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和整合矿山复工复产前,聘请第三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完成相应治理。
二、全面查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
(一)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并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
(二)采空区致灾因素。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查明是否与矿区内或周边废弃矿井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
(三)深井灾害。查明矿区所处构造赋存情况以及地质构造弱面(如断层、破碎带等)区域;查明原始应力集中区域及因采动影响引起的围岩应力集中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要查明导水构造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明确地层温度梯度。
(四)露天转地下致灾因素。查明矿山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围岩边坡稳定性等;查明露天与地下是否存在水力联系、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露天坑汇水的影响、地下开 采对露天矿顶板是否存在影响、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是否受到破坏等。
(五)露天边坡致灾因素。查明矿山工程地质条件、围岩边坡稳定性等;查明断层、褶皱、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以及较大软弱结构面的发育程度;查明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查明设计规定的边坡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的符合性。
(六)尾矿库致灾因素。查明尾矿库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情况,坝基下存在软基或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坝体内部是否存在软弱面;查明尾矿库排洪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堵塞、坍塌,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查明尾矿库周边情况以及对下游的影响等。
(七)其他致灾因素。结合实际查明影响生产安全或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内容。
三、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普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确保致灾因素消除到位,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水文地质复杂、大面积采空区、“深井”开采、露天转地下、高陡边坡、“头顶库”六种重点类型矿山,要严格落实以下防治措施。
(一)水文地质复杂矿山。
1.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防治水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员防治水工作体系,逐级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在矿山防治水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抓好现场一线职工在采掘、钻探注浆工作中的防治水责任与落实;根据矿山实际组织制定各项防治水规定和标准,定期组织采矿、地质、测量、安全、设备、钻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矿山防治水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治水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开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井下防治水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对透水预兆的辨识能力和防治水安全意识。
2.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开展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
3.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综合治理原则,开采前查明矿区地层导水性、水力补给来源、地质构造等关键信息,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AQ2061)要求,建立必备的水文地质基础图件、防治水资料及台账,并及时补充完善;加强水文地质观测,严格执行帷幕注浆、疏水降压等防治水措施,有出水征兆或发生突水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处置措施,出水情况未查清或未有效解决的严禁进行生产。
4.强化防治水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设计和矿山实际设置防水建构筑物,配备安全可靠的排水设施,汛期前对全部水泵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结合智能化矿山建设,实现排水系统远程自动化控制和视频监控;建立完善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对地下水位、涌水量、水压等变化实现24小时实时监测,实时将监测数据传输矿山各部门和安全调度中心;建立完善覆盖全生产系统的通讯设施,发生灾害时能同时将信息传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和各一线人员。
5.汛期前开展防涌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应急演练查找自身不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矿山应急救援能力;认真落实调度人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紧急情况下,调度人员可根据十项授权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并向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汇报。
6.加强科研攻关,总结符合矿山实际的科学合理防治措施,熟练掌握地面及井下帷幕注浆和疏干技术,持续改进钻探、注浆工艺技术,提高钻探、注浆效率和质量,保证矿山防治水效果;根据采掘接续规划和年度采掘计划,评估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胁程度及区域,划分重点防治水区域,及时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
(二)大面采空区矿山。
1.查明矿权范围内现有采空区位置、大小、积水情况等,绘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采空区台账。
2.对探明的老采空区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进行严格论证和及时实施;对新形成的采空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处置。
3.建立健全采空区治理工程台账,将采空区治理情况绘制在相关图纸上,采空区治理效果要组织评估验收,治理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生产。
4.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更改采矿工艺和参数。
5.建立地表沉降监测系统,深井开采的要建立井下地压监测系统,设置围岩应力监测台账并进行分析,做好预测预报。
6.存在地表塌陷区的要及时进行治理,并在塌陷区周围开挖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汇集涌入井下。
7.对胶凝材料定期、随机抽样,按照设计配比制作试块进行检测,确保充填体材料质量;定期对充填浆体取样检测,建立日常充填体检测台账。
(三)“深井”开采矿山。
1.地压灾害风险方面。①优化采矿工艺、支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采场结构参数和留设的各类保安矿柱尺寸必须满足设计要求。②进行岩石岩爆倾向性测试、地应力测试。③按照设计及时充填,达到要求的充填强度,测试结果真实可靠。④针对高应力区域制订有效的卸压方案,及时落实卸压措施。⑤制订地压监测方案,建立健全地压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功能。⑥有严重地压活动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矿山,应成立地压灾害防治机构,按规定配备相关人员。⑦建立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地压灾害防治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⑧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矿山应引进凿岩台车、锚杆台车、喷浆台车等无轨机械化采掘装备,尽量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⑨巷道或采场岩体质量分级为Ⅰ、Ⅱ级硬岩,采用释能支护;Ⅲ、IV、V级岩体,应逐步推行柔性支护。⑩岩爆危害严重的矿山应建立微震监测设施和危险区域日常监测和预警制度;判定有岩爆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上报;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⑪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高温热害方面。①开展深井热源调查分析,摸清地温规律,查清空气自压缩热、原岩及地下水放热、设备散热等热源并加强监测监控。②加强矿井通风,严格依据热源调查与分析的热负荷数据进行通风设计。③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缩短风流线路的长度,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升通风效率。④加强个体防护。⑤对掘进面,采场工作面等热害严重地点适时实施人工制冷降温。
3.突水风险方面。①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的小窑、老空区积水、含水层、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②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山坚持不探不掘、不探不采制度。在暴雨过后的一定时期内,企业要加强探放水措施。③施工过含水层时,应采取“探、导、截、堵、排”综合防治措施。④各类防隔水矿(岩)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矿(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⑤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建立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在关键地段设置防水闸门。⑥在强含水层、导水断层及存在突水危险区域的采掘作业,应编制针对性防治水方案和措施,明确探放水、疏干、注浆堵水方式相关技术参数,并经技术负责人签批后实施。⑦完善排水系统,提升排水能力。
4.其他风险。①根据开采实际状况、矿山开拓规划,开展深井通风系统可靠性评价,并进行通风系统优化。②加强井下通风管理,降低井下漏风率、局部阻力,提升通风系统工作效率,结合通风需求,及时更换通风能力强的主要通风机。③建设关键巷道、主要用风点的通风参数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通风系统工作状态,开展关键位置风门、风窗智能化改造工作,建设智能局部通风系统,实现采掘面环境(温度、粉尘、炮烟)与风机的联动控制。④开展井巷火灾风险评估,针对不同作业区域火灾风险源提出对应的火灾烟流应急控制预案和人员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⑤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各项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及时对提升设备升级改造。⑥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定期评估矿井综合排水能力,及时对排水设备升级改造。⑦科学规范编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提升应急处置效果。
(四)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
1.开展露天转地下开采风险分析论证,重点对留设的境界安全顶柱、布置在井下开采和露天矿采坑边坡岩移范围内的主要开拓井巷安全可靠性进行专项风险论证,制定专门的风险防范措施。严禁采动境界保安矿柱。
2.根据矿体赋存条件、工程地质条件、采矿方法以及地表建构筑物保护等级,从保守角度确定岩石移动角,圈定地表及岩体移动范围。建立地表岩移监测系统,在移动边界外至少设计三个监测控制点,选择合理的观测路线,明确观测频次,加强岩移观测资料的分析,掌握边坡及地表变形规律,依据监测结果确定合理的保护矿柱,进一步明确禁采区域。
3.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采矿顺序避免采动地压应力集中,降低露天和地下的相互影响。最上一个阶段原则上最后回采,已经回采的要确保充填质量和接顶率,开展岩移、地应力和渗流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对露天和地下开采的水力联系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对存在导水构造的采取必要的堵漏措施;露天坑的截排水系统以及露天坑完全回填后的防洪堤、截水沟等防治措施必须保证矿山全寿命周期内运行。
5.综合考虑矿体赋存条件、工程水文地质条件、采矿方法、矿体所处位置,优化细化矿体单体设计中的爆破作业内容,采取减震爆破技术措施,降低爆破地震波对露天坑及地下采场的破坏作用。
6.对露天采坑和边坡进行治理时应进行专门设计,选择合理的治理方法。采用回填法治理采坑时,对回填材料、坑底加固措施、分层加固方案、回填深度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露天采坑未治理的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空区必须采用胶结充填,并确保充填质量和接顶率。
(五)高陡边坡露天矿山。
1.建立并严格落实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按规定进行边坡工程地质勘探、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严格留设边坡角(台阶坡面角)、帮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
3.存在地质构造发育、存在边坡垮塌风险的,严格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4.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每年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现状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严格进行在线监测。
5.建立紧急撤离预警系统,确保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名入坑人员。
6.按要求编制和落实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邻近最终边坡作业按照设计采用控制爆破。
7.按要求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爆破前实地标出警戒点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爆破区域。
(六)尾矿库“头顶库”。
1.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完善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
2.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对于不具备搬迁条件的,采用闭库销号、升级改造或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
3.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4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人。
4.按设计放矿、筑坝,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均由企业进行质量检查,坝体上升速度应满足设计规定的速度要求,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和每级子坝外坡比符合设计要求。
5.调洪演算、坝体稳定性分析等专项报告计算理论、测试方法合理合规,参数和条件符合实际,确保结果和结论可靠。
6.专职监测管理人员应具备尾矿库监测预警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线监测数据和人工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对比分析;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有效。
7.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尾矿库运行控制参数依据充分,符合提等管理要求。
8.同一座尾矿库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回采,确保回采顺序符合“由内到外,先库后坝,从上至下,单层开采”的原则,进行回采利用的尾矿库应当在设计回采期内完成尾矿回采并销号,不得在原址上重建。
9.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令能够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每年汛期前应当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四、全面落实各方普查治理责任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制定年度普查治理工作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落实治理措施;要强化对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重大安全风险。
(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年年初组织开展1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和人员,确保取得实效。凡是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问题的,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措施,待治理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强化监督检查,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落实情况作为现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认真、走过场,治理措施不落实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肃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对普查出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台账,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年调度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认真填写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每年的5月底,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汇总表以及辖区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报告电子版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延飞,0531-51787886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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