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3〕22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和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培训考核,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在全省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要求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整顿治理不规范的考试机构、考试点(场所),淘汰清理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场所),查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培训考试质量。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2.是否配备至少5名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3.是否有固定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的办公场所,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是否设置独立的档案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且室内人员可走动面积不少于4㎡。
4.是否从事的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至少有2名安全培训教师,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专职教师数量是否不少于本机构专、兼职教师总数的60%。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是本单位在职职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应依法签订聘用协议。安全培训教师是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5.是否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同时满足60人以上培训需要的教室,并配备配齐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教学设施,配备能与全省培训考核系统实时对接的视频广角摄像头及人脸识别签到一体机等设施设备。
6.是否有健全的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培训管理制度,是否有培训管理组织机构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等工作。
7.是否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落实日常培训中的教学评估考核等相关制度,确保培训有效实施。
8.采取远程与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的,现场安全培训时间是否不低于总学时的60%。
9.从事特种作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是否设置独立的实操培训场地;是否配备从事的特种作业培训科目所需的实际操作设备;采购设备的是否出具产权等证明;租赁设备的是否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培训现场是否配备配齐培训大纲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11.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12.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场所)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13.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规定基本条件的情况。
(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场所)
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
4.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考试点(场所)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委托第三方培训的,培训内容、学时等是否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录音录像等资料是否保存。
(四)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整治重点
1.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利用互联网搭建假冒政府网站,提供假冒安全生产证书查验,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3.利用网络媒体、在线平台等进行诸如免考、速成等虚假宣传,兜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诱导从业人员上当受骗,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不认真核验安全生产证书真伪,默许从业人员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三、成立省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省应急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应急厅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危化处、非煤矿山处、安全生产基础处、综合协调处、巡查督查处、安全生产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新闻宣传处、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和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基础处,各处室单位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联合执法、联络调度、总结通报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底前完成)。
有关单位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深入自查。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全员培训、安全生产开工“第一课”、“晨会”等“八抓20条”创新工作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逐人逐证进行核查(网址http://cx.mem.gov.cn),确保所持证书合法有效;培训机构结合2022年检查问题通报内容对照自查,重点检查师资配备、设施装备、按纲施训等内容,实操培训场地承担考试任务的要进一步核查场地使用时间,确保实操培训学时满足大纲要求;考试机构、考试点(场所)重点检查场地建设、考评员队伍、规范运行等内容。自查整改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可参考附件2、3),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二)执法检查阶段(11月底前完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场所)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非高危行业企业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梳理有关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报告。
省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组成省级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地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对考试机构、考试点(场所)建设运行等鲁安发〔2022〕6号、鲁应急发〔2022〕6号两个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抽选部分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考试机构、考试点(场所)建设推进不力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考试业务,视情况约谈所在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问题突出、自查自改走过场的,依法严肃处罚,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务实举措,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要层层压实责任,迅速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有关单位,确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日常检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信息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场所)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场所)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中“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依法依规暂停、撤销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场所)考试业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531-51787800)等进行举报。
(四)加强调度总结,提升整治效能。各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分别于二、三、四季度首月10日前与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附件4)一并报省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和总体情况统计表。
联 系 人:毛彦钢,焦佳佳
联系电话:0531-51787896
电子邮箱:sdyjjcc@shandong.cn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28日
-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