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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知识

2023-09-04 anquae 1532    下载链接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是多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哪些部门组成?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3.哪些事故情形可以提级调查?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十八条规定,出现以下六类情形,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

1)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2)事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

3)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24个月内再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生产经营单位被警示通报或者其负责人被约谈后12个月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生产经营单位在被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其他需要提级调查的情形。

4.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可以组织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哪级政府组织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上报哪些内容?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报告六个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几个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