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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 方案的通知

2023-08-22 anquae 1471    下载链接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 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 2 15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复 工复产程序,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 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10 文件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 属地管理为主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验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二、复工复产验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春节期间停产检修的地下矿山(含基建矿 山)和露天矿山;不包含长期停产矿山。 

三、重点验收内容 

(一)地下矿山

1.证照管理情况。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内容前后一致;自主爆破的矿山应 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其他矿山应与有 资质的单位签订爆破协议。 

2.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总监;配备专业 技术人员和专职调度员;按要求和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 1师。 

3.规章制度情况。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 完善安全目标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奖惩、应急值班、防治水和探放水、安全避险六大 系统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配齐配足特种作业人 员,并持证上岗;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从业人 员现场抽考合格率 100%。 

5.安全投入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6.第三方报告情况。现场应与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符合,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应经原审查单位批复;安全生 产现状评价报告与企业管理和现场符合;涉及人身安全的设 备,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测。 

7.图纸及时更新情况。矿山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填 绘十类图纸: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 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 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 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8.动火作业管理情况。建立三级动火作业管理和审批制 度。 

9.隐患整改情况。前期检查出的所有隐患清零。 

10.应急演练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 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配足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 建立专职救护队,或建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 签订救护协议。 

11.外包施工管理情况。承包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 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发包单位应将承包 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承包单位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足额 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交底应清晰明确。

12.地面广场情况。竖井井架无明显大面积锈蚀;提升人 员的竖井井口选用防火材料搭建井口房,配有防雨、防冻、 防暑等功能的职工等候室,并保持整洁;进出井口的所有人 员记录清晰、准确;信号房内信号、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齐 全、布设规范。 

13.采空区及顶板治理情况。现有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已完 成治理,充填工艺合理,充填强度满足安全要求;建立顶板 分级管理制度。 

14.保安矿柱情况。保安矿柱按照设计留设。

15.开采错动治理情况。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 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应严格 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工艺设备更新情况。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 备、材料和工艺。 

17.通风防火情况。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等重 要地点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应有通风系统在线监测;井下 废弃巷道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8.防排水情况。有完备的矿山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并 根据现场条件变化及时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应与设计相符, 排水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 井应设有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 探放水设备。 

19.提升运输情况。提升系统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齐 全、动作灵敏可靠,并按规程要求开展检查;井口周围设置 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安全门与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20.供配电情况。一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严禁采 用中性接地。 

21.六大系统情况。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 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 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各系统应有专人负责日常检 查和维护工作。 

22.炸药使用情况。公安部门对矿山企业运输、使用(含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23.开采开拓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对地下矿山超层越界情 况进行检查。 

(二)基建矿山 

1.基建手续情况。基建矿山已办理采矿证,并在有效期 内;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范围内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资质应满足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应在有效基建期内。

2.承包单位情况。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 等级的施工资质;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应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一次对项目进行安 全生产现场检查。 

3.发包单位情况。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 构;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与 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足额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技术交底应清晰 明确。 

4.现场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基建装备、 施工采场条件应满足安全要求;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 到底后,应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 装刚性井筒装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 和工艺;有完整的施工、监理记录。 

5.炸药使用情况。公安部门对矿山企业运输、使用(含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

6.开采开拓情况。自然资源部门对地下矿山以探代采情 5况进行检查。 

(三)露天矿山 

1.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情况。是否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管理;是否进行 安全验收评价。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 产委员会设置情况;安全总监设置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新 招井下作业人员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情况;培训记录及培训档 案。 

5.安全资金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6.安全标准化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 

7.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 人现场带班制度。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告知情况。 

9.安全生产承包租赁情况。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分包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 理情况。 

10.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应急预案变更管理;是否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证件有效性、真实性;证照变 更情况。 

12.现场作业管理情况。有无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分 台阶开采情况;边坡现场管理情况;边坡在线监测及稳定性 专项分析;穿孔、铲装作业行为,护栏、挡车墙等设置情况排土场安全管理情况。 

13.自然资源部门对矿界拐点界桩、沿矿区范围防护网设 置情况,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情况进行 检查。

四、严格复工复产标准 

凡验收总得分低于 90 分或者存在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复 工复产:

1.未按照要求开展开工第一课; 

2.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 

3.国家矿山安监局督导检查、省厅大诊断检查发现的 问题隐患未清零; 

4.采空区未及时充填或充填效果不达标; 

5.基建矿山未按照设计进行建设; 

6.违规审批动火作业; 

7.违规运输、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8.存在超层越界、以探代采、边建边采等行为。 

五、严格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查自纠后,达到复工条件的,向所在县安 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企业复工验收申请后,联合 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管理、炸药 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将《非 煤矿山复工验收意见表》、《地下非煤矿山复工验收表》、 《地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复工验收表》和《露天非煤矿山复 工验收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由各县安委会办公 室下达复工通知书并函告当地公安部门,方可复工。 

六、相关要求 

(一)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停产检修期间要严格按照本验 收方案及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 患和问题,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整改到位。经整改具备验收条件后,向所在县安委会 办公室申请复工验收。 

(二)各相关县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工作,严 格按照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复工验收责任制,坚 持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停产检修 矿山企业逐一初审验收,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上报一 个。通过组织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彻底整改企业安全隐患, 8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三)县公安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 案重点验收内容中地下矿山第 22 项、23 项内容,基建矿山 第 5 项、6 项内容和露天矿山第 13 项内容审查通过后,需在 《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意见表》中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对复工验收过程中整改隐患需要使用爆炸物品 的,由企业所在县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和明确用药量及 整改时限,函告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定量供应爆炸物品。

 附件:1.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意见表 

2.地下非煤矿山复工验收表 

3.地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复工验收表 

4.露天非煤矿山复工验收表

临安办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