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一
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
信息来源:监管一处一、事故简要情况。2012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山东省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基建矿井副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560 万元。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境内,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06年10月,经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批复,建设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2008年1月,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2010年3月,该公司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了年产120万吨矿石的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核准手续。
石门铁矿有限公司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由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承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相关资质和浙江省安全监管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此次事故遇难人员均为该公司的施工人员。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井口信号工违章操作,副罐笼防坠和松绳保护装置失效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一是石门铁矿违章指挥。二是石门铁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三是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四是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移交不到位。五是苍山县安监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六是苍山县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发展、轻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措施不到位。七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无明确的安全主管部门。
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五、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当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12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将6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对当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的12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六、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关;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行的企业,要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提升系统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尤其是钢丝绳、绳卡、罐道、安全卡等的日常维护保养;要认真落实日常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同时,要主动采用更加安全可靠的提升设备,对于提升人员的设备,有条件的矿山要逐步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设备代替单绳缠绕式提升设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适时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矿山企业切实加强对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提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三)强化对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否则不得开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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