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化”讲座之十一 安全立法与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讲座之十一 安全立法与安全文化
安全法制的完善,安全执法环境的改善及其效能的提升,是安全文化进步的标志。人类的安全法制建设经历了长期曲折、艰难的过程。
从中世纪起,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从此开始发生人为事故。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翻、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恶化。在早先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
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可追溯到十三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订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劳动保护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20世纪才迈出了步伐,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国最早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要数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安全生产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起步于20世纪,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在工业社会的很长一段时期,人类的安全立法是个别的、分散的,是事后而为之,就事论事的。只到进入了二十世纪,人类的安全生产法规才从个别走向整体,从分散走向体系,特别是70年代以来,安全立法重在预防,体现出超前性和系统性。
二十世纪的百年之间,人类的安全生产立法,建立了如下的结构体系:
1.立法的目标体系:安全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死伤,还包括避免劳动过程的的危害(职业病),以及财产的损失和公共生活的意外事故,甚或生存环境的保护。因此,安全法规就形成以安全事故为目标的法规门类,如国际劳工组织1993年颁布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各国的工业安全法规,以及以工业卫生为目标的法规,如各国的《职业卫生法》、《工厂卫生规程》等;以损失控制为目标的法规等。有更多的安全法规则是具有综合目标的特点。
2.立法的行业体系: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特点,世界各国建立了自己不同行业的安全法规, 如"矿山安全法"、"建筑安全法"、"交通安全法"等。世界上最早的交通安全法规要数美国1903年颁布的《驾车的规则》。
3.立法的层次体系:在20世纪,人类的安全立法,已建立了最为广泛的国际通用安全法规(ISO标准、ILO法规等);各国的国家安全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安全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安全法规(欧盟、亚太等)等。
4.立法的功能体系:分为建议性法规和强制性法规。建议性法规,如ISO国际标准;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安全法规都属此类;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
建国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建时期(1949-1957年),主要以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三大规程”为标志;第二阶段是调整时期(1958-1966年),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伤亡事故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建立一些法规和规章;第三阶段是动乱时期(1966-1978),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受到影响和冲击;第四阶段是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最突出的表现是《刑法》中有了对安全事故的惩治条款,再有就是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今),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发展的黄金时代,《矿山安全法》(1993)、《劳动法》(1995)、《消防法》(1998)、《职业病防治法》(2001)为代表的安全法规得以公布执行。
我国的安全立法还任重而道远,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其今天必然会表现出如下趋势:安全法规从孤立走向整体,从分散发展为体系;安全立法的任务突出预防,体现出超前性和预防性;安全立法的目标表现出综合性,即既有人身安全的要求,也有财产安全、产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要求;安全立法的领域将扩展到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家庭安全等方面;安全立法的层次体系将更为全面,即既有国家法规标准,也有地方、行业法规标准;安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即强制性和建议性法规并举的趋势。
安全立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保护之神,尤如锋利的兵器,置事故之魔于死地,维系着人类的安全保护、安全生产和安全生存。安全法制的完善,以及水平的提高呼唤安全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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