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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023-08-18 anquae 1453    下载链接

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使“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全国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要求,结合全国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报全国示范企业。

第三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为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三部分。

第四条 全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宣教中心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示范企业的初选、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申请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3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煤矿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2家。

第六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侧重于一矿一厂等基层单位,不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

(二)申报前(截止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3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已获得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命名;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

(五)符合《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申请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材料,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核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最终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

第八条 申请全国示范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

(三)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  核

第九条 全国示范企业审核遵循“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动态检查、优中选优”和“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具体实施工作以《评价标准》为依据。

第十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审核分为初核、专家审核、现场抽检、终审、公示和命名6个阶段。

第十一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材料将于申请推荐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主要对申报企业的推荐程序、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合格的企业将进入专家审核阶段。

第十二条 专家审核由专家组对初核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打分,再按总分由高到低择优选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现场抽检。

第十三条 现场抽检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抽检结束后,由现场抽检专家组出具现场抽检意见。

第十四条 终审由宣教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领导小组对前3个阶段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五条 终审结束后的全国示范企业名单将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网站、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命名为“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国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谁推荐、谁监管,谁申报、谁负责”制度,加强复查复审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示范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年度报告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根据年度报告对企业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全国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申请第二年1月1日开始)。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自主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企业填写《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评价标准》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对参加复审的全国示范企业进行审核、抽检后,确定复审结果。

第二十条 复审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

(三)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形成的特色模式,产生的成效、成果;近3年来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四)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全国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总局宣教中心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主动加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信息系统,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自觉接受总局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

(四)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全国示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全国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收回牌匾和证书: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故被取消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三)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

(五)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全国示范企业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全国示范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示范企业审核、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投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