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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09-14 anquae 1454    下载链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1 5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8 号公布,根据 2015 5 26 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和减少尾矿库产安障人民众生和财产安据《安生产》、《矿山安全》等关法律、行政法,制本规

 

第二条 尾矿的建设运行回采库及其安全管理监督本规定核工业山尾库、电厂灰渣库安全督管理工作,不用本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 鼓励产经营单位应用矿库线监测尾矿充式排矿综利用等进适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 尾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以及回采闭库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设项安全设施设计审与竣验收应当符合有法律的规定第十条 尾矿的勘察单位应当有矿工程或者岩土工类勘资质计单位

 

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 库建设项目应当行安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址及稳定性尾矿库洪能、排洪设施和安观测施的可靠性进行分论

 

第十二条 库库址应当由设单位据库坝高区地条件文地质气象、游居区和重要工业构物等况,经科学论证,合确定。

 

第十三条 库建设项目应当行安设施设计并经安生产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工。无安全设施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 库施工应当执行关法政法规和国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严格按设计工,确保工程质,并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中需要对设计进局部当经原计单涉及尾矿库库、等、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库建设项目安全施试行应当向安全生监督理部门书面报告行时不得 6 个月且尾排放不得超过初坝坝标高运行结后, 建设单应当织安全设施竣工收,形成书面报告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七条 库建设项目安全施经收合格后,生产营单应当及时按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 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任何单和个不得对下列事项行变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 库应当每三年至进行次安全现状评价现状当符国家标或者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 库经安全现状评或者家论证被确定为险库产经营位应分别采取下列措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 24 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 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尾库年季度作作业计划生产行,好记录并长期保

 

第二十 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尾库事故隐患排查理制度规定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库容小于 10 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 10 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 12 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 矿库闭库工程安设施收应当审查下列容及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

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家标准、行业标以及规定要求“分级属的原进行尾库建项目安全设施设审查;不合规条件的,不得批。审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 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尾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记监督检查结果、产安事故及违法行为处等况。

 

第三十 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生经营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对查中发现的事故患和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出处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 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生产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急救纳入地方各级人政府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 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给予警,并处 3 元的罚款。

 

第四十 规定规定的行政罚由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决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 规定自 2011  7  1 起施行。国家安生产督管理总 2006

 

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