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兰人社发〔2020〕17号
各参保单位、行业协会: 《兰山区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7日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工伤预防工作,保证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人社〔201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是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对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估结论。 第三条通过四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合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本办法为基准独立开展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判断。 第五条工伤预防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由四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制定项目评估的内容规范、百分量化赋分标准。 第六条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会同四部门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包括: (一)行业协会或者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组织领导情况; (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专栏制作,印制工伤预防宣传画、宣传手册等情况。 (三)举办培训班、培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培训活动,评估培训内容、教材、方式、课时等。 第八条对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包括: (一)行业或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是否下降; (二)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率; (三)抽样调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知识的了解情况等,抽样调查样本根据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按培训人员数量的一定比例实施抽样。 (四)工伤预防工作档案管理。 第九条四部门根据服务合同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通过实地勘查、查阅资料(视频)和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优、良、差,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兰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验收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核拨工伤预防费用。 (一)评优的综合评分满95分,全额支付余款; (二)评良的综合评分满80分,不满95分,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 (三)评差的综合评分不满80分,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三年内不得申请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一条如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兰山区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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