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矿安〔202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源头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设施重大变更后的设计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建设、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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