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 管理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危险化学品—公告公文栏目下载)。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重从规划、设计、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光气布点。新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光气在线总量,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禁止在气体不宜扩散的地区布置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园、体育场馆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要强化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项目设计要采用防止泄漏和能够及时处置泄漏的双重安全措施、先进生产工艺、专业工程设计,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要按照严格控制在线光气量、关键设备和管道按完全真空条件设计、材质耐腐蚀、密封点尽可能少、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设置可靠光气破坏系统、配置泄漏声光检测报警系统、关键安全控制设施在光气区域外操作、控制室保持微正压等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要强化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在生产区域内的现场作业要遵循工作许可双人审批、现场作业和取样双人操作的“双重控制原则”,严格落实许可制度,严禁未经审批作业和擅自变更作业内容和流程;现场作业和取样时必须佩戴“光气牌”或光气监测仪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准备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涉及光气的分析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要强化应急管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要根据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应设置光气警报系统,明确紧急情况时的安全集合点,配备消防、急救等应急救援设施和人员,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光气泄漏警报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所有现场作业,并向工厂内的人员提供紧急指示;在发生可能对工厂范围以外产生影响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并向政府提供应急技术支持。企业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日常应加强联动演练。
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在实施《指南》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所在地区县级安全监管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汇总后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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