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现就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组成及验收时间、程序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由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也可从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验收组成员专业应当涵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时,应当填写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见附件);现场验收结束时,应当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并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查。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验收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2 年 4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同时废止。 附件:
安全监管总局
201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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