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管理体系,优化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30日前,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2024年6月30日前,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把握细节、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规定,收到涉嫌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通报后,对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住建(城管)、应急等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质量监督处牵头,登记注册处、信用处、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不再列出)
2.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要立即停止其充装行为,并及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监处牵头,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监处牵头,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监处牵头,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处牵头,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视情组织监督抽查或执法检查。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我省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稽查局、网监处、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相关机构认真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监处牵头,登记注册处、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保持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燃气压力管道检验“回头看”检查,确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部闭环整改完成。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监处牵头,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稽查局牵头,特监处、质量监督处、认证认可处、网监处、价监竞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稽查局牵头,特监处、质量监督处、认证认可处、网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特监处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监竞争局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不断巩固我省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成果,大力推广燃气气瓶“阳光充装”新模式,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格落实燃气气瓶“一瓶一码、扫码限充”要求,推动部门间气瓶充装信息共享。加强气瓶充装单位追溯平台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设置、电子识读标志信息完整性、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扫码充装等情况。对充装追溯平台功能不符合要求、充装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准确的充装单位,一律不得充装;对未纳入充装追溯体系、不具备追溯功能的充装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对管路上设置的不明接头、三通,存在非法充装风险的,一律进行封堵。(特监处负责)
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完善、提升气瓶充装许可条件,严把许可准入关,对充装追溯平台功能不符合要求,存在不具备追溯功能的充装设备,以及充装设备管路上设置设计图纸之外的不明接头、三通的充装单位,如无法说明其合理合法性,一律不得许可。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完善对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监处牵头,登记注册处、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或恢复生产许可后,根据总局相关工作部署,依规推进实施准入管理。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质量监督处牵头,认证认可处、稽查局、信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新闻宣传处牵头,网监处、信用处、价监竞争局、质量监督处、特监处、认证认可处、稽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的《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等多种方式举报燃气安全隐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法规标准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持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局工作专班),在省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省各有关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依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要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压实责任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依据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局将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将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专项整治期间如发生城镇燃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5日前将本市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方案报省局工作专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年11月25日、2024年6月25日、2025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局工作专班。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特 监 处张 文 0531-51792339
质量监督处彭世利 0531-51792282
执法稽查局寇延楠 0531-51792597
附件: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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