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3〕4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机械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全省开展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全省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
1.未开展金属冶炼作业活动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
2.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3.金属冶炼活动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未按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合同的;未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教育的。
4.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有积水的。
5.高温熔融金属罐和浇包未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的;耳轴未定期进行无损探伤检验的;罐体、包体及其内衬有裂纹、内衬严重侵蚀、罐包口严重结壳、耳轴有缺陷的,未停止使用的。
6.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金属冶炼生产装备的。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基础类检查表》(附件1)、《工贸行业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现场类检查表》(附件2),重点排查金属冶炼活动涉及的工作岗位、设备设施。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严格闭环管理,确保逐企逐项逐设备排查整改到位。各企业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通过专项整治管理平台汇总、上报。
(二)市县级检查和省级督查阶段(7月至8月底)。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正在开展的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专项整治等行动,统筹制定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机械铸造企业金属冶炼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自查及市县级检查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对屡次督促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省应急管理厅针对各市专项整治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核查专项整治进展及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安排,保障专项整治顺利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的部署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推进措施,认真排查辖区内相关类型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确保底子清、情况明。要按照专项整治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全面开展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执法检查,扎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调度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应急管理厅将依托专项整治管理平台,定期调度统计并通报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各市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专项执法、交叉检查、异地互查等方式,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强化舆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时机,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结合“有奖举报”“员工查隐患、企业给奖励”等活动,发动企业员工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形成全员参与的浓厚氛围,实现安全生产群策群治。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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