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
2022-05-05 anqu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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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其报告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企业对本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第四条 企业要依法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票证审批、资格审核、现场管理、作业报告等内容。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主要作业场所等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022年度危险作业信息报告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1日。危险作业种类增加或减少的,应当在15日内进行报告。第六条 实施危险作业前,企业要结合危险作业种类、作业环境、作业人数以及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依法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措施,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第七条 实施危险作业时,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三)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承包、承租等单位和外来施工队伍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其危险作业报告义务。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档案,采取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将危险作业方案、应急措施等资料归档备查。第十条 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第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如实报告危险作业情况。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报告的危险作业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提供支撑。第十三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危险作业组织落实情况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将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以及作业票证等作为监管执法重要内容,依法查处危险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报告的,由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五条 鼓励广大企业职工及社会公众对危险作业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