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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2〕40 号​

2022-07-04 anquae 1922    下载链接

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2〕40 号


有关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对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进行调整:

2018年12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省应急厅将非煤矿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省级保留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地下开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地下开采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22年2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不得委托或者下放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不得委托至市级及以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自2022年7月1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中已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调整为省应急厅实施,不再委托。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受理事项由相关市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办结。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