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从严︱长炼石化“1.14”无人伤亡燃爆事故:总经理被追刑责、安全总监内部处理!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炼石化公司”)生产装置区催化重整装置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燃事故,明火于19时15分许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近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公司总经理谭志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这是近年来为数不多,典型的无人员伤亡,以经济损失为判定标准的一起责任事故。该起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仅198万元,为何总经理被追刑责?
小编浅谈,不作为任何依据和标准,只为和同行前辈交流学习。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主要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例如: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生产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罪: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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