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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矿山应急电源配备规定》的通知

2020-07-21 anquae 2084    下载链接

为深刻吸取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邱集煤矿“6·25”双回路停电遇险事件教训,确保矿山外部电源丧失后的井下人员安全撤离。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应急厅、山东煤监局、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联合印发《山东省矿山应急电源配备规定》。


山东省矿山应急电源配备规定
一、矿山应急电源配备应坚持确保人员安全撤离为基本原则,按照一矿一策、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要求分类配备。
二、凡提升人员的立井深度超过800米、单班作业人员超过600人且无直通地面的斜井(斜坡道)、无自备电厂的矿山,必须配备固定应急电源。
三、其他矿山要采取自建、共建、租赁、协议等方式配备移动或固定应急电源。移动应急电源的服务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且应急响应时间不应超过80分钟。
四、有直通地面的斜井(斜坡道)、有独立供电系统的自备电厂、有不需要外电驱动的人员应急提升装置的矿山,可不配备人员提升应急电源,但应当制定人员紧急撤离应急预案。
五、固定和移动应急电源容量按照不小于人员提升机额定功率的1.5倍配备;高瓦斯煤矿、硫化氢气体危害严重的非煤矿山且自然通风不能满足人员撤离期间用风需求的,按照不小于主风机额定功率的2倍配备。矿山企业应急电源选型由设计单位依据相关设计规范最终确定。
六、矿山企业应配置保障应急电源迅速接入的设备、设施,保证外电丧失后固定应急电源实现快速切换,移动应急电源到达后快速接入,确保接入后15分钟内恢复提升机供电,60分钟内完成人员提升撤离。
七、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外电中断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