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 煤安监监察〔2020〕4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法定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法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煤矿安全领域的贯彻落实措施并推动落地见效;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和推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以及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上级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情况;及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组织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立足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开展监管能力业务培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明确辖区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执法,制定完善监管执法计划,杜绝监管盲区,克服监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情况。 (四)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按规定制定、报批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持续深入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精准执法水平,落实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执法信息化等要求;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通过严格监管执法推动煤矿“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倒逼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等机制,形成监管监察执法合力等情况。 (五)开展煤矿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地方政府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依法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准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含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处理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情况。 (六)推进淘汰落后煤矿工作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淘汰落后煤矿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时限;落实对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管责任等情况。 (七)督促落实煤矿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移交的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跟踪问效,督促煤矿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同类型问题反复出现、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等情况。 (八)落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省级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安全风险研判、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其负责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制定并落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对煤矿企业风险防控工作检查指导等情况。 (九)督促落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灾害治理所需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督促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按规定配备专业队伍,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合理控制开采强度,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情况。 (十)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职工素质提升计划,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工作,推动煤矿企业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等情况。 (十一)督促落实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情况。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吸取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的相关制度措施;落实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有关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一)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产煤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量,对各产煤市(地)级、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出监察意见。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煤矿、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通过督促检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现场抽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普遍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检查的频次要求 国家煤矿安监局对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对市(地)级、县(区)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属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可适时组织对有关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置 (一)提出问责建议。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监管执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各级国有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在监察意见和建议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要将相关建议抄送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定期报告情况。省级煤矿安监局每半年应当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向驻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可根据辖区煤矿安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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