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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

2024-09-07 anquae 1262    下载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及近年来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事故教训,有效遏制施工期间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严格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二,设计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明确优先贯通安全出口和尽快形成主要供电、通风、排水系统的要求。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不得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四,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竖井、斜井、斜坡道等施工到底后,必须集中在一个中段贯通,形成矿井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贯通前,不得在竖井内安装刚性井筒装备。


六,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和两个直通地表的出口后,要尽快建设井下主要供电、排水系统,不得在供电、排水系统建成前进行其他中段工程施工。


七,对于需要从事爆破作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在进行爆破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地点。


八,必须依法严格管控爆破器材,发放、领取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全程监控录像。严禁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爆破器材不得在井口或井底车场停留。


九,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每班施工所需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用量定时定量运放井下,严禁炸药与雷管等起爆器材混运、混放。


十,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并督促严格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