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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局答复汇总

2024-09-06 anquae 1242    下载链接

1、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问题咨询

咨询: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自该文件施行日起之前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所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需要全部淘汰吗? 2024-04-12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企业在2022年12月10日起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使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等文件要求。对于2022年12月10日之前购买的,购买时没有安全标志相关规定,可以经过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后继续使用。 2024-04-20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2、咨询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

咨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五个一”“开展一次坝体稳定性分析”,我单位2022年8月份已做了坝体稳定性分析,现在需要重新做一次吗? 2024-05-03
回复:请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4-05-10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3、关于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和坝体稳定性分析

咨询: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尾矿库企业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于2024年4月底前对排水井、排水斜槽......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这个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是强制性必须检测的吗?因为我单位是2022年6月已做了质量检测,根据2023年两办意见,排洪构筑物每三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我单位今年还需从新做吗? 2024-05-03
回复:请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2024-05-10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咨询:请问边坡现状高度150米露天转地下矿山的边坡是否需要进行边坡监测系统联网工作。2024-03-30
回复:按照矿安〔2023〕119号文件要求,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都要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后情况更为复杂,露天矿山终了边坡及露天坑底保安矿柱极易遭受地下开采影响,露天边坡采动滑移风险巨大。露天边坡由于地下开采扰动所形成的裂缝给地下水渗流提供了通道,从而给地下开采带来井下泥石流等安全影响。综上所述,边坡现状高度150米露天转地下矿山的边坡需要进行边坡监测系统建设联网工作。2024-04-0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5、规范标准

咨询: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现在矿上行业各种规范标准多,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过程中部分标准要求不一致,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在检查过程中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或安全隐患引用条款。 2024-04-07
回复:《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作为监管监察执法及许可、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矿山安全行业标准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山安全领域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登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服务互动”栏目的“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查阅下载。2024-04-1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6、请教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

咨询:领导:您好!最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公告2024年第1号,即批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等7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请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是否被废止?另外,批准的7个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KA/T),那么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不采用?麻烦您们了,非常感谢!2024-04-04
回复:自2024年4月7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系列标准实施之日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编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24年4月7日前已受理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仍按照《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要求执行。安监总管一〔2015〕68号文件目前正在履行废止程序。《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行业标准(KA)属于法定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2024-04-11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需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

咨询:《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分别要求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要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我想咨询一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以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要分别配备地测副总和防治水副总吗?谢谢!请回复 2024-04-10
回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根据以上条款,《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024-04-15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

8、高风险非煤矿山界定

咨询: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贵单位实施。请问上述“年产”、“边坡高度”以何种文本为依据?按照采矿许可证中的“生产规模”和“开采深度”,还是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内容?盼文字回复
回复:以安全设施设计为依据。2023-06-09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9、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4-2020 咨询: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4部分非煤矿山中,露天采矿工配备装备中无耳塞耳罩,包括钻工、挖掘机驾驶员,是否存在错误。2022-05-18
回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4-2020)有关内容没有错误。非煤矿山企业应该严格遵守规范的各项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2022-05-23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10、咨询:关于生产期间技改和重大变更的范围界定问题

咨询: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矿安【2022】4号文中的生产期间中重大变更和原36号令中技改、扩建工程如何区分界定,规模和范围发生变化在原【2016】18号文件中可以理解为变更,那么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变化范围和规模是否属于该情况,是否需要履行技改或者扩建三同时程序,两者如何区分界定,请解惑!2022-02-21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规定的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2022-02-24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11、关于2021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罐道要求的疑问

咨询:领导您好!我们是河南省一座金属矿山,有一套盲竖井提升系统,依据2021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要求,缠绕式提升系统应采用木罐道或者钢丝绳罐道,我们盲竖井现状为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型钢罐道+2根钢丝绳防坠,已于2018年验收,并投入使用。现因采矿方法由空场法变更为充填法采矿,走改扩建程序,不涉及竖井提升方面的改建。请问,竖井提升系统是否需要按照6.4.4.1要求更改? 2021-11-22
回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要求,缠绕式提升系统应采用木罐道或者钢丝绳罐道,不应再使用型钢罐道。采用缠绕式提升方式的竖井,符合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要求并于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竖井装备采用型钢罐道的仍可继续使用,同时矿山应加强安全管理。当竖井延伸、提升设施改造时,应执行GB16423-2020相关要求。

2021-11-26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

12、关于《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第三条的理解

咨询:第三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是否应理解为大中型矿山企业对非采矿、掘进的,相互不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3家,对矿山生产期的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2家? 请求回复 2021-07-16
回复: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对工程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其中生产期间井下采矿、掘进工程对外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2021-07-26安全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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