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9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
《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要将《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县(市、区)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推进,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各市工作进展及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应急厅。联系人:郝志强,053151787873,whc805@163.com。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6月13日
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带压密封作业事故教训,加强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辨识安全风险。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带压密封作业,是指其装置设施生产运行状态下,针对流体介质泄漏进行有效密封的非常规施工作业。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物料的带压密封过程中,能量介质未隔离,现场工况复杂,作业条件不稳定,施工难度较大,安全风险较高。企业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准确辨识带压密封作业安全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管控措施。
二、坚持安全退守原则。当化工装置设施发生物料泄漏时,企业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首先要采取退料、停工等措施,维修或更换泄漏的设备、管道、阀门等,从根本上消除物料泄漏隐患,非必要不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三、严格限制实施带压密封作业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形或者其他不可接受风险的,不应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1.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或无安全保障;
2.无法检测密封部位壁厚、无法有效阻止材料裂纹继续扩展的泄漏部位;
3.结构和材料的强度和刚度不能满足带压密封作业要求;
4.螺栓强度不能满足形成密封比压要求,且无法加固的;
5.超出HG/T 20201标准1.0.3条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压力400 Pa(绝压)~30 MPa(表压)、温度-180℃~800℃);
6.泄漏部位法兰线密封无法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
7.在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阀、爆破片等设施的安全泄放功能的;
8.因振动或管系应力导致管道泄漏,且无法通过相关措施消除的;
9.盛装极度危害介质泄漏的;
10.同一管道已有两处带压密封点的。
四、严格带压密封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全面考虑带压密封作业可能涉及的特种设备管理、特殊作业管控、易燃易爆物料处置、个体防护等安全要求,统一实施安全管理。
1.要依据《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 26467)、《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 202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OOO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等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关于带压密封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带压密封安全管理制度。
2.涉及特殊作业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要求,开具相应安全作业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3.要对实施带压密封作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适应不同工况、不同密封方法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五、严格作业过程安全管控。带压密封作业过程包括作业前的准备、作业中的安全管控和作业结束后的验收等。
1.作业前,企业要组织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现场勘测、风险识别管控、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2.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控作业现场人数,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带压密封作业过程通用安全要求见附件1。
3.作业结束后,要确认未留下事故隐患,以带压密封部位连续24h无泄漏为合格,做好完工验收工作。带压密封过程应形成相应记录。
4.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实施带压密封作业,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科学选用带压密封技术。带压密封主要包括注剂法密封和紧固法密封。注剂法密封又分为夹具注剂法密封、钢带捆扎注剂法密封、金属丝围堵注剂法密封、填料函泄漏密封等方法,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承压设备带压密封技术规范》(GB/T 26467)、《带压密封技术规范》(HG/T 20201)等,选用相应的带压密封技术。
七、严密监控带压密封部位运行状态。带压密封是一项临时性措施,要纳入变更(临时)管理。企业要制定落实带压密封部位的监控运行和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带压密封部位发生泄漏,经研判风险不可控,应采取退守等措施保证安全,不应再次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八、及时消除带压密封状态。企业要将带压密封部位纳入隐患管理,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及时维修或更换带压密封的设备、管道、阀门等,彻底消除隐患。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压力管道,严禁采用带压密封做为长周期运行的措施。
九、其他。本意见中引用标准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本意见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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