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1.对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要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重在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好下列职责:
(1)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2)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加强相关事中事后监管;
(3)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4)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按职责开展核查处理,并按规定实施奖励;
(6)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进行评估检查;
(7)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对辖区内的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逐一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分级监管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级负责监管的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统筹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省应急厅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的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属国有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生产装置分布分散或下设多个分厂的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其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省应急厅加强抽查检查。
(2)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的中央驻鲁企业三级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央企加油站等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可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3)工矿商贸行业的中央驻鲁企业四级以下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中,非煤矿山行业的中央驻鲁企业四级以下单位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属于省属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的,原则上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制定本级监管清单,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制度,依法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职责权限负责“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5)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督促其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指导、督促企业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7)按规定分级负责辖区内二级、三级企业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
(8)强化企业危险性较大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其履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及定期检查职责;
(9)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分级负责预案备案工作;
(10)监督检查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安全管理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级监管的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执法活动进行抽查监督。省应急厅对本级监管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
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及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属地管理。
7.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带头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总监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8.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在安全生产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落实下列安全生产规定要求:
(1)依法配备安全总监,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各个组织、部门和岗位,为每个员工制定岗位安全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做到职责划分横向到边、责任传导纵向到底;
(3)制定和执行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程等,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4)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加快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加强人员定位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对危化品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和地下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含外包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发定位卡,带头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6)加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取消非煤矿山企业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对本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外包作业、临时用工等形式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网上信息登记;
(9)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提高员工发现隐患报告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9.省属国有企业总部要认真履行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10.工矿商贸行业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依法及时、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所称的工矿商贸行业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领域。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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