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
鲁安发〔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331号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是我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办法》彰显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防范的理念,立足山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关口前移,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办法》学习宣传、教育培训、贯彻实施工作。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一)广泛开展宣传学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各地要将《办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学好《办法》,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向企业有关人员宣传普及《办法》相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培训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将《办法》的内容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认定辅导教材和考试大纲,强化全员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了解其法定权利、义务和在安全生产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采取专题讲座、专家辅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学习,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认真学习《办法》的重要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精神实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把《办法》贯彻落实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利用《办法》赋予的新的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严格执法,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等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监管执法中注重发现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加强督查考核。省政府安委会将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20年度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督促和推动《办法》落实落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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