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实施意见
SDPR-2019-033001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9 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实施意见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9 年第 3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 号)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
《规则》)要求,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的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证分级实施范围
(一)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
理系统权责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 补证、焊接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设区的市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焊接作业人员除外)复审工作,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 所在地的县(市、区)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县(市、区)无复审工作承接能力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二、加强考试题库和考试机构管理
(一)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详见附件 1),统一审核和确定《分类与项目》中的 G2、R2、R3、S1、S2、Y1、Y2、F 项目和非金属焊接、长输(油气)管道焊接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择优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及考试项目;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考试题库。
(二)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负责审核、验收和推荐除 G2、R2、R3、S1、S2、Y1、Y2、F 项目和非金属焊接、长输(油气)管道焊接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并
填写《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荐表》(详见附件 2) 上报省局。
(三)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各市原则上推荐 2 家综合考试机构和 2 家焊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可以推荐适当数量的企业(行业)自考机构。济南、青岛、烟台作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3 个片区所在地,推荐的综合考试机构、焊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数量可适当增加。
(四)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 理,考试机构增减考试项目、发生条件变更(含变更理论、实操考试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由市局负责审核验收,报省局更新调整相关信息;对考试机构不符合委托条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的,发证机关应当中止委托协议,市局应及时报省局将其移出考试机构备选库。
三、加强考试机构委托管理
(一)根据《规则》规定,各市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或其它方式,从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中按考试项目选择考试机构并委托考试,委托的考试项目应当覆盖《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规则》相关规定要求。
(二)各市发证机关应及时做好作业人员委托考试相关经费的财政预算保障工作,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四、加强作业人员资格证管理
(一)作业人员证书样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的格式、印制等事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证书由各市发证机关统一提供。
(二)作业人员证书发证机关印章。作业人员证书第 1 页持
证人照片处应加盖发证机关骑缝钢印,第 2 至 8 页可加盖发证机
关简称章或许可专用章。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旧版作业人员证书复审更换新版作业人员证书的,在新版作业人员证书上加盖办理复审的发证机关印章,其中对非本市发的旧版证书,应在新版证书第 1 页固定位置处注明“异地复审换新”字样。
(三)作业人员证书复审有效期。作业人员原则上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 1 个月以前(并且不多于 3 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复审的,其复审后的证书有效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次日起算。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复审未完成的,原证书失效,申请人不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其复审后的证书有效期按照证书审批之日起计算。
(四)作业人员证书补发。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作业人员证书,经审核同意补发的,及时办理补证手续,并在补发的证书第 1 页固定位置处注明“此证补发”字样。原作业人员证书发证机关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其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各市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五)部分新旧作业项目的对应。
1. 山东省各级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二级锅炉司炉(G2)对应变更为新的工业锅炉司炉(G1);依据持证人申请或实际操作锅炉情况,原三级锅炉司炉(G3)可变更为新的工业锅炉司炉(G1)或电站锅炉司炉(G2)。
2. 根据《规则》附件 J“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规定, 在新版证书标注限制范围时,分开标注“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不可标注“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五、加强考核发证信息管理
(一)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考试系统,理论考试机考应当统一使用“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系统”,实现“两化四统一”,即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或模拟化),全省统一考试条件、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软件、统一工作标准。
(二)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2019 年年底完成“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的升级改造,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环节实现网上办理。
(三)各市、县(市、区)发证机关负责将作业人员发证(复审)信息录入至“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并对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局负责将“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与“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
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自动传输,供公众查询。
六、加强考核工作监督管理
(一)各考试机构应持续具备《规则》和本意见所规定的考试条件,认真履行考试机构职责,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管理,切实把好考试质量关,加强考试系统信息管理,并对考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发证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各项工作,特别是对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承办人员和对外窗口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发证责任;向社会公布本市委托的考试机构名单及申请、考试等事项办事指 南;负责监管委托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质量和考试结果,可派员现场监督考试机构的考试过程;做好新旧版作业人员证书转换工作;建立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建立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会商机制。各市发证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复审工 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考试机构(含省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当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会商机制,对推荐的考试机构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 1 次。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市局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及考试机构考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 训。
(四)省局负责全省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确定的考试机构适时进行监督抽查,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和资格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则》和本意见 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和检查。
本文件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10 日。
附件:1.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 要求
2.山东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荐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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