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2月3日上午10时51分左右,位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的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化工公司)苯甲醛生产车间发生较大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事故处置等工作,查明原因,严肃追责,采取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省安委办下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鲁安事故督办〔2018〕4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原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迅速派员指导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指导,临沭县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及善后工作,妥善处置剩余物料,有效避免了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定,临沂市政府于2月3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委、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和临沭县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应急处置评估)、管理组、责任追究组、综合组,同时聘请化工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地址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后高湖村西北),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6年7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勤忠,2017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胜,但其不是投资人、不领取报酬且不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王志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公职人员),具体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企业现有职工25人,占地面积3801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3000吨/年苯甲醛、140吨/年苯甲酸、15000吨/年盐酸(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4〕13012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2017年7月14日临沂市安监局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时,因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予延期,2017年8月4日临沭县安监局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金山化工停止生产苯甲醛、苯甲酸和盐酸后,未经许可审批擅自将原生产装置拆分为东、西两套生产装置,其中西侧装置经设备改造后由金山化工负责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代号C-43),东侧设备租赁给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
(二)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1.该建设项目立项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3000吨苯甲醛项目于2011年8月4日取得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沭发改政务〔2011〕96号),于2012年6月14日取得临沭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颁发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号:沭经信投备〔2012〕005号)。
2.该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手续不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取得临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符合规划情况说明》,2014年2月20日取得临沭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地字第372833201400007号),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该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尚未办理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取得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的意见》,2013年7月1日取得《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沭政函〔2013〕134号),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该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取得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和3000吨苯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发〔2011〕185号),2015年4月3日取得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0吨樟脑磺酸和3000吨苯甲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临环验〔2015〕30号)。
5.该建设项目消防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取得临沂市消防支队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临公消字〔2014〕第0054号),2014年8月18日取得临沂市消防支队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临公消验字〔2014〕第0082号)。
6.该建设项目特种设备手续不齐全。金山化工公司现有10台(套)特种设备,其中8台于2014年取得临沂市质量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2台(套)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齐全。金山化工公司3000吨/年苯甲醛副产15000吨/年盐酸项目于2011年4月18日取得临沂市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2012年10月11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出具的设立阶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95号),2012年11月16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2〕109号),2014年8月4日取得山东省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4〕13012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3日,许可范围:3000吨/年苯甲醛、140吨/年苯甲酸、15000吨/年盐酸。
8.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单位符合资质要求。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负责金山化工公司3000吨/年苯甲醛副产15000吨/年盐酸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山东省华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土建设计,山东新华医药化工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建工程施工,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化工设备、仪表管线安装施工。
(三)事故装置工艺设备情况
1.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生产工艺及装置设备情况
以四甲基硅烷(TMS)和氯气为原料,在氯化釜内经氯化反应后将过量的TMS蒸馏出,得到氯化脱溶液,氯化脱溶液经粗蒸塔粗蒸、分离釜除杂后,进入精蒸塔蒸馏得到产品,生产过程副产盐酸。该生产项目为3层敞开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金山化工对原有装置违规改造新增部分精馏设备设施,共有粗蒸塔、精馏塔、氯化釜、分离釜、冷凝器等20余台设备设施。
2.邻氯氯苄/对氯氯苄生产工艺及装置设备情况
以邻氯甲苯/对氯甲苯和氯气为原料,经氯化反应制得粗品,然后将过量的邻氯甲苯/对氯甲苯蒸馏出,粗品再进行精馏得到产品邻氯氯苄/对氯氯苄,副产盐酸。该生产项目为7层敞开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利用原有装置设备,共有氯化塔、初分塔、再沸器、精馏塔、冷凝器等30余台设备设施。
3.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情况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液氯(剧毒化学品)、四甲基硅烷(TMS)、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对氯甲苯、对氯氯苄、邻氯甲苯、邻氯氯苄,均为危险化学品。经查,金山化工公司负责购买液氯,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2017年8月8日经临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从临沂宇坤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液氯30吨,至事故发生时,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非法采购液氯用于生产。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乐化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李双根,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等。2017年8月喜乐化工公司李绍亮与金山化工公司王志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租赁金山化工公司东侧设备,为瑞聚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2.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金山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南金公路5878号,法定代表人姜标,经营范围为含氟高分子材料生产和销售等。爱默金山公司委托金山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精品,2018年1月24日开始生产出合格精品氯甲基三甲基硅烷,事故发生时正在生产。
3.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聚化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23幢609,法定代表人马建波,2016年9月20日变更为黄芳,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及原料销售等。瑞聚化工公司委托喜乐化工公司代加工生产邻氯氯苄/对氯氯苄。
4.临沭县维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金贸易公司),系金山化工公司成立的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贸易公司,注册地址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张勤忠,2018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胜。2017年5月10日取得临沭县安监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临(沭)危化经〔2017〕000049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许可范围为4-氯苄基氯、2-氯甲苯、4-氯甲苯(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无仓储)。金山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非法从事生产期间,通过维金贸易公司购进原料对氯甲苯、邻氯氯苄,销售产品对氯氯苄、邻氯甲苯、氯甲基三甲基硅烷等,并以维金贸易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3日7时50分,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产装置王绪峰生产班组接班后,王绪峰、周更新、王学平在一楼备水用于稀释盐酸,马继新在二楼氯化反应釜进行操作。10时51分,该生产装置东侧氯化釜上方三楼回流冷凝器气相管道附近有大量白色烟雾逸出,紧接着厂房东南侧尾气吸收系统附近也有白色烟雾逸出,白色烟雾快速蔓延至厂房上部及两侧。10时51分19秒,生产厂房一层空间及部分设备、尾气吸收系统和二层分离釜、巡检室等发生爆炸,并引起部分厂房燃烧,造成周更新、马继新死亡,王绪峰、王学平受伤。
2018年2月3日8时左右,喜乐化工公司邻氯氯苄生产车间负责人黄贤高带领维修工杜朋林携带塑料焊枪、手持式砂轮切割机、电焊机、电源插排等工具,到尾气处理装置区对2号尾气吸收系统进行维修。张庆奎班组接班后,继续向初分塔进料后进行蒸馏作业,谢栓柱、张宗礼在二楼进行初分塔物料放料作业。10时51分19秒发生爆炸,造成杜朋林、谢栓柱、张宗礼死亡,黄贤高、张庆奎、王统强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企业尚未报告的情况下,临沭县消防大队值班人员根据爆炸声方向,判明爆炸地点,立即通知大队指挥中心,迅速调集5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救援,并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领导报告。上午11时,临沭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相继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赶到事故现场,经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企业救援队密切配合,协同救援,11时10分在生产车间西侧搜救出2名被困人员,11时27分在化工装置西北侧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14时15分左右,搜救组在现场一楼东侧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15时许现场明火被扑灭,搜救工作全部结束。本次救援共投入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各类专家、干部群众、医护人员等544人,调动各类救援车辆68台,各种救援物资器材146套(宗)。没有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70余万元。
(四)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及爆炸TNT当量
事故引发多次爆炸,造成车间中部至东部严重过火,车间西部框架部分损坏,二层、三层空心砖砌体全部崩出,三层楼板及楼顶变形严重,车间北侧30米处的控制室、维修间南墙倒塌,车间西侧50余米外办公生活区内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楼门窗玻璃全部损坏,车间南侧80米处的仓库轻质房顶严重受损。经计算,本次事故的总爆炸当量约为1.32tTNT。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金山化工公司氯甲基三甲基硅烷(C-43)生产装置的四甲基硅烷(TMS)与氯气发生放热反应过程中,未及时冷却降温,导致反应失控,造成釜内大量液相四甲基硅烷(TMS)迅速气化,压力急剧升高,四甲基硅烷等物料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引发连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金山化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法制意识缺失。企业实际控制人严重违纪经商办企业,安全发展理念丧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员工生命安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非法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和工艺,采用手动操作方式从事危险化工工艺控制,采取隐瞒原料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摘除DCS控制系统,拆除外围视频监控,隐瞒化验室色谱标样名称等方式,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隐蔽式非法生产,违法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批准的化工产品。(3)违法发包出租。违法发包出租设备设施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超许可范围违规给有关企业进行危化品代加工。(4)非法购买使用剧毒品。严重违反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多次大量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长期违法转让液氯给相关企业生产使用。(5)安全管理混乱。非法生产期间,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措施;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特种设备管理混乱,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部分特种设备未注册登记;剧毒化学品管理失控,未如实记录储存、使用的液氯数量和流向,液氯仓库监控设施失效。
2.喜乐化工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违法租赁化工设备设施从事非法生产;违反剧毒化学品相关规定,违规从金山化工公司长期获取使用剧毒化学品液氯,采用危险化工工艺非法生产;安全管理缺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无安全管理制度、无岗位操作规程、无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违法违规冒险作业。
3.瑞聚化工公司、爱默金山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企业非法代加工危险化学品,分别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金山化工公司、喜乐化工公司采购危险化学品。
4.维金贸易公司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5.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不力;对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推进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
6.临沭县安监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进行多次安全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7.临沭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监管工作职责。工作失职,对剧毒化学品源头监管失控,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违规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转让剧毒化学品从事非法生产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租赁生产装置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
8.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未认真履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监管不力;疏于管理,对本单位干警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失察,清理不彻底。
9.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超期无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10.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
11.临沭县郑山街道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
12.临沭县委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督促指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不力,对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推进不力,组织“大快严”集中行动不扎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2.3”爆燃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5人)
杜鹏林、马继新、谢栓柱、张宗礼、周更新,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7人)
1.王志刚,中共党员,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综合科民警,金山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勤忠,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5日为金山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绪峰,金山化工公司C-43生产装置生产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黄贤高,喜乐化工公司现场检修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李绍亮,喜乐化工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马建波,瑞聚化工公司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陈君,爱默金山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李双根,喜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人员(19人)
1.刘树文,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临沭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安监局日常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李乐,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工包扶金山化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和干部包扶企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金山化工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高志远,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临沭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开发区安监局。疏于管理,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刘洪明,中共党员,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到位,疏于管理,对开发区安监局存在的日常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后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周英华,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工作。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多次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张英龙,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察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不扎实,在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多次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未发现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指导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孟凡卿,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疏于管理,对危化品监督管理科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危化品监督管理科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李学林,中共党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县安监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职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对危化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金山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责令停产整顿后,危化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未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和流程对金山化工进行检查,未发现其违法出租设备、非法生产等行为和喜乐化工公司私自租赁生产装置非法生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薛民峰,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内剧毒化学品监管。工作失职,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专用仓库出入口、卸车区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和转让剧毒化学品和喜乐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0.徐强,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主持治安管理大队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安排执法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对金山化工公司私自拆除液氯专用仓库出入口、卸车区视频实时监控,蓄意逃避监管等行为失察,对金山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储存、使用和转让剧毒化学品和喜乐化工公司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1.徐飞,中共党员,临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挂职),分管巡警大队、治安大队等单位。疏于管理,对治安大队存在的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把关不严、剧毒化学品过程监管失控等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王伟光,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成员、副主任科员、综合科科长。疏于管理,对王志刚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严重失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高翔,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成员、副大队长,分管交通秩序科、南古中队等。履职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4.孙澎,中共党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科、计财科。履职不力,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不扎实,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长期违法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失察;疏于管理,对综合科内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王志刚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5.袁堂杰,中共党员,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特监科工作。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对金山化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超期无证上岗作业等行为监管失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张波,中共党员,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疏于管理,对特监科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问题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7.吴昊,中共党员,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施工科。疏于管理,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8.韦涛,中共党员,临沭县郑山街道原乡建办主任,现任临沭县曹庄镇党委组统委员。在任郑山街道乡建办主任期间,对金山化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批先建、长期不办理许可行为监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9.宋玉波,中共党员,临沭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负责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县安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安监局等在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五)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事故处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南京喜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对王志刚处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胜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临沂市安监局依法注销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临沭县安监局依法吊销临沭县维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上海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对上海爱默金山药业有限公司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建议江苏省常州市有关工商行政部门对常州瑞聚化工有限公司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六)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临沭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临沭县委、县政府向临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市监委、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各职能部门要严把危化品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关,对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打非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集中行动,重点排查辖区内停产、转产或关闭企业、闲置厂房和装置设施、大型化工企业周边等区域,严厉打击利用废弃厂房、停产设施设备非法进行危化品建设和生产行为,深入排查整治违规出租或租赁厂房设备和精细化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物料非法生产行为,依法规范危化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代加工、违规采购行为。加大危化品领域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执法力度,采取两断三清(断电、断水、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等措施,依法取缔关闭非法企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剧毒化学品管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储存、运输和使用全过程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严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审核关,严防剧毒化学品非法流入市场;要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对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的执法检查,提升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强化视频实时监控,严厉打击非法储存和转让剧毒化学品行为;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对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质监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将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能确保安全的特种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四)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各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完善行政许可,自觉抵制非法生产行为。要发动全员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风险辨识,完善管控措施,精准有效管控风险,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从根本上防范事故。要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深入排查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工艺设备、特殊作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管控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间歇和半间歇合成反应的精细化工企业,要迅速组织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督促企业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工艺路线和工艺控制,改造提升自动控制系统,配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确保满足反应工艺安全要求。对曾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同类企业,要重新进行评估,切实提高精细化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企业本质安全。
(六)切实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停产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停产前要督促企业制定停产方案,妥善处置库存原料产品,留足必要值班人员;停产过程中要加强事中监管,加大检查频次,与供电等部门密切协作,重点检查企业用电记录、监控录像,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现象;长期停产企业复工前要按照《试车规范》要求制定周密开车方案,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许复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2·3”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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